“小漾”作为省级媒体推出的首个数字主持人,开创了AI虚拟主播常驻周播综艺节目的先河。电视媒体中AI虚拟主播的应用具有哪些特点,又存在哪些局限?如何优化?
2021年,国家广播电视总局5G高新视频多场景应用重点实验室和湖南芒果幻视科技有限公司共同打造了虚拟主持人“小漾”。作为国内首个AI虚拟主播深度参与周播节目的创新实践,“小漾”克服了以往AI虚拟主播功能单一、语音机械、情感匮乏的弊端,让AI虚拟主播在电视媒体中的应用呈现出新特点、新趋势。
“视觉化消费”的范例:技术性和艺术性的统一
随着计算机图形技术、智能动作抓捕技术、语音识别与合成技术等的优化,AI虚拟主播视觉化呈现的形象设计越发受到重视。通过海量且精准的受众反馈,把握受众的喜好特点与审美偏向,实现技术性与艺术性的统一,才能更好地发挥“视觉化消费”潮流下的“眼球效应”。
基于此,“小漾”团队在制作前期依托大数据技术采集、分析了数百位女性的外貌特点,并按照时间、地域的区隔,研究了不同层次受众的审美偏好,为“小漾”定制了短发、圆眼、宽脸、身材娇小的年轻女性形象,既符合目标受众的审美共性,又具有湖南本土女性的形象特色,保留了AI虚拟主播形象设计的差异化与区分度。
数字主持人“小漾” 。据湖南卫视
“机器人”身份的认知:共性和特性的交织
作为智能媒介技术的集大成者,无论AI虚拟主播的“拟像”与人类多么接近,其“机器人”的身份和认知难以改变。一方面,由技术座架所建构底层特征难以磨灭;另一方面,人工智能技术致力于对人的“拟真”模仿和延伸。这种共性和特性的交织,决定了AI虚拟主播更容易吸引受众注意,为节目制造亮点,其智能性、仿真度、美观度、嵌入节目的自然度、与真人主播的配合度等都关系着内容呈现与传播效果。为此,“小漾”的制作团队运用Optitrack动捕摄像机、Motive3.0软件对动捕演员的肢体动作进行智能化识别,并通过动捕系统与AR实时渲染端系统最大限度地还原真人主播的动作样态,让“小漾”在直播节目中能够时码同步地配合走位完成动作指令,保障节目进程的流畅度。
此外,AI虚拟主播在节目内容中的角色功能逐渐趋于多元化。通过角色的转变,AI虚拟主播给予受众不同的新鲜刺激,避免出现审美疲劳和厌倦心理。在湖南卫视周播综艺《你好,星期六》中,“小漾”会依据节目主题和调性,化身为舞者、Rapper、配音演员等不同角色参与节目的游戏互动环节,展现多样化的功能特色。
“人格化”人设的塑造:现实与虚拟的接合
“人格化”是指将人格特质赋予无生命的物体、抽象事物或自然界的各类现象。通过对个性特点、人格魅力、情感情绪等人格化要素的展现,更能够塑造一个真实且有温度的虚拟主播形象,并与受众建立情感连接。作为国内首个由省级媒体推出的虚拟主持人,“小漾”被设定为一位活泼热情的元气少女,与湖南卫视“青春中国”的品牌理念相一致。
当然,要打造个性化“IP”还需要对AI虚拟主播作多方位深度开发和持续运营,延长产业链条。节目之外,“小漾”也会在微博、芒果TV、风芒APP等新媒体平台不定期发布,形成传统媒体与新媒体的互联互动。例如,在二十大期间,风芒APP推出《小漾来学二十大》短视频节目,以个性化、人格化的小切口展示二十大的宏大主题,为电视内容补充新视角、新维度。
AI虚拟主播在电视媒体中应用的困境与局限
尽管AI虚拟主播的应用为电视媒体带来了许多裨益,但在功能、建设、伦理、法律等方面仍然存在着拟人化水平低、资源分散严重、引发伦理忧思及法律边界不明等困境与局限。
被大众视作“玩具”,拟人化水平低。目前,AI虚拟主播的智能化水平和拟人化水平较低,仍被视作一种被观看、被消费的“玩具”,与真人相区分的“物”,而无法同真人主播一般为受众所接纳和认同。
同许多AI虚拟主播一样,“小漾”的言谈举止皆由真人所操纵,人工智能所还原的只是人体外在表征的“形似”,对于内在的逻辑思维过程的“神似”则无法达到。即使部分AI虚拟主播实现了智能化的信息处理和人机对话的部分“神似”,但它们语义识别分析能力、情感表达能力、临场反应能力还远不足以与真人主播媲美。
成本“沉没”加剧,资源分散严重。AI虚拟主播的开发与应用对资金、技术等要求较高,目前大多集中于央视等中央级媒体以及北京、上海、长沙等传媒较发达城市的地方媒体。加之AI虚拟主播的制作周期长,难以在短时间内获得可量化的收益,应用风险大。因此,观望成为了其他地方媒体的一致选择。
而各大媒体对AI虚拟主播的开发也基本上是“各自为政”,大量的重复建设与高效率、低成本的初衷背道而驰。每年批量推出的AI虚拟主播除了性能大同小异,大多只是“昙花一现”难以持久,前期“人财物”的高投入,换来的却是较低的利用率。不仅如此,电视媒体对AI虚拟主播的应用往往缺少长远的规划,加剧了资源的浪费与成本的“沉没”。自2022年4月起,“小漾”鲜少出现在《你好,星期六》节目中,而“小漾”以往在节目中的定位也存在着模糊和重叠的现象。
延伸也意味着截除,引发伦理忧思。从大众媒体时代到智能媒体时代,麦克卢汉关于“媒介即人的延伸”的论述不断得到印证。然而,延伸也意味着截除,媒介技术能够延伸人体的某项功能,也会引发功能的退化,引发AI虚拟主播在电视媒体中应用的伦理忧思。
首先,真人主播面临着被替代的威胁。其次,媒介亦是隐喻,它们在潜移默化中定义和改变现实世界。随着AI虚拟主播应用的普及,人们开始习惯于虚拟人的存在,并通过与虚拟人的准社会交往与其结成假设的社会关系。这也在无形之中加剧了受众的媒介依赖,而导致对现实社会交往的回避和对媒介技术的倦怠,丧失社会行动力。搭载着算法的AI虚拟主播背后也隐藏着算法黑箱,资本、媒体、技术人员等的价值观念都有可能对其产生干扰而出现价值偏见。久而久之,人将被围困在算法的数字监狱之中,出现异化。
在IP保护与“非工具性”认定上,缺乏明确的法律规范。AI虚拟主播属于新兴事物,当前,我们在AI虚拟主播从研发到应用的过程中,缺乏明确的法律规范,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不利于AI虚拟主播的良性发展。
一方面,AI虚拟主播的IP应用范围越发广泛,其知识产权保护成为一大难题。特别是,相较于真人主播,对AI虚拟主播的仿造更加容易,只需要简单的复制粘贴就能够进行声音和形象的嫁接,而电视的内容也可以通过剪辑进行随意地拼接,仅花费几十分钟就可以制造出含有虚拟主播的内容。若将其用于商业目的,则会造成对知识产权的侵犯。如若其中包含着违反法律法规或伦理道德的内容,将会危及电视媒体的名誉权,导致其陷入不必要的法律风波。
另一方面,AI虚拟主播生成内容的创作主体、生成过程及其“非工具性”的认定尚不明晰。例如,在广告代言方面,AI虚拟主播能否担任广告代言人、其在广告代言中是否应当承担与真人相同的主体责任等,这些问题的答案仍有待学界与业界共同探讨。
AI虚拟主播在电视媒体中应用的优化路径
AI虚拟主播的应用,对于电视媒体而言既是挑战也是机遇。只有正确认识AI虚拟主播的局限性,并予以应对,才能够充分发挥AI虚拟主播的积极作用。
打破技术壁垒 实现人机协同。未来,AI虚拟主播要通过技术的升级,探索从功能简单的“玩具”,向复刻现实的“镜子”,甚至是后现实“艺术”的飞跃。除了优化形象设计,还要重视AI虚拟主播功能的多样化,提高人机对话能力,加强情感的流露与价值观的输出,凸显个性化色彩,以此构建与受众的情感共鸣。
当然,在“弱人工智能”阶段,AI虚拟主播与真人主播的人机协同是AI虚拟主播应用于电视媒体的最佳方式。真人主播应当在专业素养等方面坚守自身的不可替代性,并与AI虚拟主播形成优势互补,在人机协同中打造独有的传播特色,优化传播效果,谋求人与技术的共同进化。
明确目标定位 强化交流协作。针对当前对AI虚拟主播的应用角色模糊、智能重叠的问题,电视媒体应当明确目标定位,加强长期规划,找准节目的切入口,将AI虚拟主播更自然、协调地嵌入内容之中,甚至融入内容生产的全流程当中,探索AI虚拟主播应用的常规化与贴近性,避免陷入“昙花一现”的窘迫境地。
为了更好地整合优势资源,传媒业要建立起健全高效的协作机制,打破媒体与媒体、区域与区域、行业与行业之间的边界,发挥集聚效应,合力助推AI虚拟主播的良性发展,避免资源浪费。
重视媒介伦理 避免技术滥用。媒介伦理是传媒业的一种自我约束机制。随着AI虚拟主播应用广度与深度的不断扩大,必须高度重视媒介伦理,坚持人在媒介技术当中的主体性地位,保障人对技术的控制权。AI虚拟主播的应用也应当合理规划设计,加强算法流程的透明化,以主流价值观念为约束,谨防工具理性取代价值理性。
完善法律规制 加大监管力度。实现AI虚拟主播的良性发展,需要外部力量的约束。当前,有关AI虚拟主播法制建设仍存在着不健全的问题。这需要政府有关部门从长计议,紧跟媒介技术发展的脉络,加强立法,完善相关法律体系,明确责任边界,将AI虚拟主播知识产权侵权等违法行为关进法律和制度的笼子,做到有法可依。同时,监管部门要严格落实相关法律规制,加强监管力度,落实媒体和企业等的责任追究制度,增加违法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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