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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治理的 “独孤九剑”(上)

微微菌

| 2023-04-21 11:21 170 0 0
数据治理即对数据资产管理行使权力、控制和共享决策(规划、监测和执行)的系列活动。

这个概念挺抽象,它既不是你每天干的数据采集、处理、建模、运维等生产工作,也不是数据质量管理、元数据管理,主数据管理等保障型工作,事实上,数据从业者95%的工作都跟数据治理本身没关系,但每时每刻都会受到数据治理活动的影响。


刚接触数据治理的时候,我对要干什么也挺茫然的,经过2年的实践,我终于知道DAMA的数据治理到底在讲点啥了,这里就把自己的经历提炼成九个方面的内容,姑且就叫作“独孤九剑”吧。


「总决式」- 研判形势,决定数据治理时机

「破剑式」- 保驾护航,建立运营组织框架

「破刀式」- 建章立制,确保达成企业共识

「破枪式」- 对齐业务,解决核心业务问题

「破鞭式」- 推动项目,确保数据变革成功

「破索式」- 制定标准,规范数据管理行为

「破掌式」- 问题管理,推进跨域问题解决

「破箭式」- 监督控制,保证持续执行到位

「破气式」- 评估合规,确保法规合理执行


1、研判形势,决定数据治理时机


要不要做数据治理,大多取决于公司管理层,特别是一把手的形势判断,包括数据要素的价值、国家的政策、行业的要求、上级单位的精神、公司的业务战略、当前业务上的痛点及业界的最佳实践。


但要把这个事情启动起来,一般还是要让公司的数据部门来进行专门研究,评估到底能不能做,以下是我当初接到任务的情形:


“2021年公司数字化转型的步伐加快,这天部门BOSS找到我,希望研究下华为的数据治理之道,然后跟大老板汇报下我们的思路,当时我就在想,也许公司认为做企业数据治理的时机到了,毕竟数据是数字化转型的基础。然后我们闭门了一个月,出了一份研究报告,老板听了汇报后,觉得还是靠谱的,因此决定启动这个事情。”


我们的报告对公司数据管理现状、成熟度、与业界的差距及大致的改进方向做了一个初步研究,然后提交给总经理务虚会讨论,以下是差距分析的示例:


“数据是数字化的基础,随着公司数字化转型的加快,对于数据要素高效融通配置,释放数据生产资料更大价值提出了更高要求,虽然公司已经完成了企业级大数据平台的建设,初步实现了三域数据的汇通,但当前企业级的数据治理体系还未建立,在公司数字化运营中逐步暴露出了数据盘点不足(比如O域流程管理数据还缺乏体系化盘点)、数据质量不高(比如资管中农村的宽带资源点位置信息失真,抽样准确度XX%)、数据汇通不畅(比如流程攻坚中政企投诉处理工单数据的采集耗时2个月)、数据开放不够(比如详单,位置等涉敏数据由于安全管控要求还无法向一线开放)等问题,迫切需要完善公司的企业级数据治理体系,从而为公司的数字化转型保驾护航”


这是数据治理必经的阶段,老板提出设想,数据团队论证,否则企业数据治理无法真正开始。


2、保驾护航,建立运营组织框架


职能型组织的弊端就是业务条线分割导致的全局利益受损,而数据能打穿业务的壁垒,但大多企业的数据团队比较弱势,需要数据治理组织的保障,否则很难拉通数据。


企业数据治理组织一般包括立法职能(定义策略、标准和企业架构)、司法职能(问题管理和升级)和执行职能(保护和服务、管理责任)。


下面是我们组织的示例,采用的是联邦式的数据治理组织形式,通过总经理办公会决策通过后下发执行:


“数据治理委员会负责公司数据治理体系的顶层设计,下设数据治理办公室,定期召开跨部门联席会议,统筹推进数据治理各项工作;同时建立数据责任人制度,明确公司数据责任人和领域数据责任人的职责,企业数据责任人与各领域数据责任人协同,以维护一致的定义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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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建章立制,确保达成企业共识


理论上数据治理要明确愿景、目标、原则及制度,但实际上在数据治理起步的时候,往往只能明确一些原则,能建立的制度也非常有限,这是一个螺旋上升的过程。


下面是华为公司的数据治理的愿景和目标:


“愿景:实现业务感知、互联、智能和ROADS体验,支撑华为数字化转型“

“目标:清洁、透明、智慧数据,使能卓越运营和有效增长”


我们没有明确提出过愿景和目标,但我觉得老大说得这些话可以作为目标:


“目标:实现数据从产生、处理到消费端到端全流程高质量运转,有效提升客户体验和企业运营效率,持续推动业务创新”


数据治理原则有助于企业凝聚共识,从而减轻潜在的阻力,下面示例了我们的部分原则:


“原则1:数据是公司的战略资产,不是部门私有资产”

“原则2:建立企业级信息架构,统一数据语言”

“原则3:依据集团公司“三同步”原则,统一确定数据管控要求,公司所有项目均须遵从,对于不遵从管控要求的项目,拥有一票否决权”

“原则4:各领域数据责任人承担信息架构、数据汇通和数据质量的三大责任”

“原则6:数据应在满足必要的信息安全的前提下充分共享并明确服务承诺,数据产生部门不得拒绝或延缓跨领域的的数据汇通需求”


本来我以为原则是很虚的东西,后来发现不是这样,自己就曾经受到过业务部门的“暴击”:


“有次公司业务部门A要做个可视化应用,本来是安排我们的数据团队做,后来发现做得一般,就要求把数据开放给B部门的团队做,然后我们的数据团队就不乐意了,说凭什么把我们加工的数据开放给B部门,后来业务部门A直接把原则6的内容发给我,......我们没有不遵守的理由。”


关于制度,我觉得没有冲突的制度没必要写,写了没法保障执行的制度也没必要发。迄今为止,我们在数据管理制度方面只制定过一部《数据对内开放管理办法》,跟公司各个部门拉扯了大半年,最近才算基本定稿。


这个办法还附带了流程和操作细则,可以直接落地,我给大家看一下这个办法的框架和示例,它是公司各部门智慧的结晶,也是妥协的产物。


“围绕“131”数据开放框架制定对内数据开放管理办法,确定了数据开放各部门职责分工,规范了数据目录管理、订阅管理、平台管理三大管理活动,明确了数据开放服务承诺与监督保障要求,为公司内部数据高效融合融通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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